原告:武汉创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大武汉家居广场C地块(V座)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谢长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明,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汪振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创润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创润劳务有限公司以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创润劳务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创润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0元,减半收取7540元,由原告武汉创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海元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友武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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