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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凯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凯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0层,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志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滤,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胡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段启伍,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国,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凯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凯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凯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凯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凯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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