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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凯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凯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办华洋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骏,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凯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电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广厦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并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某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民、赵小平,广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仁、王慧骏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广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广厦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9086元,减半收取54543元由原告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松 审 判 员  冉莉莉 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

书记员: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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