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凯某泰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法定代表人:易春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俊、张伟,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镇316国道南侧东岭段。法定代表人:严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本道,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凯某泰来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凯某泰来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82元,减半收取23041元,由原告武汉凯某泰来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莉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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