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
负责人:程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会城,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嘉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城市印象3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64号2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宏彬。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春。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湖北嘉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宏彬、被告张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申请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50元,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熊 婧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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