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C1地块。
负责人:朱红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维,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月,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利成汇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子。
被申请人:武汉市银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利北二村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文。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武汉利成汇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银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中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利成汇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市银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利成汇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市银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书记员: 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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