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
田敏
彭大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
王洪安(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
张伟(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黄路叶麻店华城花园7-2-303。
法定代表人吴忠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大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城开波光园B栋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冬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安、张伟,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15元,由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15元,由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文联
审判员:胡忠荣
审判员:李家喜
书记员: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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