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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湖北盛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1栋。
法定代表人:周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家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竞,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被告:湖北盛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被告:武汉海港华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上海路19-1、2、3号声直大厦a座20层a5-2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被告: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黄瑞福,董事长。
被告:高守平。
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燕,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湖北盛某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海港华汇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高守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高某、湖北盛某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海港华汇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高守平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某、湖北盛某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海港华汇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高守平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琼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樊兴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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