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
甘宁(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
黄某金某铜材有限责任公司
李贻学(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建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宁,系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金某铜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佳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贻学,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金某铜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金某铜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6092元,由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6092元,由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蓉
审判员:方三安
审判员:周绍明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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