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元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机场三路水域天际三期16栋1单元10层1室。
法定代表人:刘光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颖,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路(3-3-546-1号A区)。
负责人:张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江(系该公司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武汉元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元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元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元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被告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浩志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 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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