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信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泽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大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兰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信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信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递交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信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武汉信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跃
书记员:李博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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