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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伟创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伟创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特1栋2单元7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汪庆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肖辉,中心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黄初华,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市江宏顺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官永晶,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伟创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某、第三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第三人武汉市江宏顺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伟创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伟创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伟创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40元,由原告武汉伟创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俞海
审判员 向真
人民陪审员 陈联银

书记员: 姚紫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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