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优邦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段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琦,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毛,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原告武汉优邦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武汉优邦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汉优邦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优邦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为2189元,由武汉优邦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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