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众城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0号新华锦绣1栋1单元1层1室。
法定代表人:许华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被执行人):汪海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被执行人):王木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被执行人):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1795838XB。
法定代表人:叶骏,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众城苏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汪海红、王木华、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15日,原告武汉众城苏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众城苏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武汉众城苏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声凡
人民陪审员 黄姣桂
人民陪审员 李彬
书记员: 方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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