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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仁爱医院与万晓露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晓露,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420526198508171616,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黄粮镇户溪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仁爱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34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香,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峰,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0019730218093x,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32号,系武汉仁爱医院职员。

案由: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
原告万晓露诉称:我于2007年5月7日为迎接心理健康节活动,创作“5.25心理健康节美术图案”,其标识为图片。该图片发表在北京易工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威客K68网站上。2008年5月,我发现被告武汉仁爱医院在武汉市部分公交站点广告牌、被告武汉仁爱医院网站以及武汉晚报上为宣传第四届仁爱健康节而使用了我创作的图片。被告武汉仁爱医院使用我的上述作品没有经过我同意和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一、被告武汉仁爱医院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武汉仁爱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武汉仁爱医院负担。
被告武汉仁爱医院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万晓露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我院没有侵犯原告万晓露著作权;原告万晓露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8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万晓露保证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是该作品唯一的合法著作权人;
二、被告武汉仁爱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万晓露人民币4,850元作为使用上述作品的补偿,付款时间:自民事调解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三、原告万晓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对被告武汉仁爱医院以前使用上述作品的行为不再追究。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签字之日起生效,并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双方当事人确定由原告万晓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自2008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起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要求,本院制作此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许继学
审判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傅剑清

书记员: 侯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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