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7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昌武,武汉市汉南区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友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立兵、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昌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6月1日入职原告处。2013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两年(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根据合同规定,被告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发出通知:“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及其他各方面原因,真空管已无法继续生产,现在遗憾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大家,真空管车间全面停产……不管大家是什么态度,均享有8月1日至9月15日的保底工资……”。被告于2015年9月8日后未到原告处工作。原告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分别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为:2014年9月为1817元、10月1736元、12月1817元、2015年1月1817元、3月2005元、4月2300元、5月2169元、6月2169元、7月2300元(2014年11月工资原告未提供。2015年2月因春节,原告放假,被告未上班,未支付工资)。原告对被告2015年8月至9月8日上班期间的工资未发放。
2015年9月30日,被告向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15年8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800元,并要求原告补缴2014年9月、2015年1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2015年11月13日,该委作出汉劳人仲裁字(2015)第2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9717.3元和2015年8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3000元,并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被告对仲裁裁决无异议,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5年8月1日至9月8日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及按通知中承诺支付被告9月9日至15日未上班的保底工资。此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2000元计算,共计3000元。同时,原告还应支付被告2011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照被告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被告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13元(按上述列举的被告月工资的平均水平计算),工作年限为4.3年,即经济补偿金为2013元×4.5年=9058.5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入职原告处工作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与被告真正入职时间不相符,在《真空管车间员工通讯录》中,已明确记载了被告入职时间为2011年6月1日,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关于原告认为被告从2015年9月9日起,未向公司任何领导请假的情况下,至今未到公司正常上班,依有关管理规定为自动离职行为。原告《考勤记录表》记载,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为2015年9月8日。后未上班的原因是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及市场各方面因素,于2015年9月8日发出真空管车间全面停产的通知,并要求员工从9月9日起,可以在人事处办理手续。为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第四十六条(三)项、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某2015年8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3000元和经济补偿金9058.50元,二项合计12058.5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农行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友保
书记员:王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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