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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北省文化厅、武汉九州超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文化厅
赖云峰
郑东平(湖北郑东平律师事务所)
武汉九州超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张永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
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129-513号1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文化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厅长。
委托代理人:赖云峰,该厅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东平,湖北郑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九州超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工农湾樱花大厦B-1002。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九州超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490号。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陶思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德兴里6号。
上诉人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文化厅、武汉九州超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某、原审原告陶思东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知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均由上诉人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均由上诉人武汉久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建新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徐翠

书记员:何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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