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某经贸有限公司
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
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丰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
法定代表人:董灯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人民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丰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也已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丰某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丰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24元,减半收取11612元,由原告武汉丰某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丰某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丰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24元,减半收取11612元,由原告武汉丰某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高桂云
审判员:肖有武
审判员:李启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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