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丰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江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和解),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夏强(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调解、诉讼;代收代签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杨友元、伍少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张某某原聘请的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孝感英诺威国际光子技术创新园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上诉人武汉丰某建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黄金堂、张某某,原审被告孝感英诺威国际光子技术创新园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丰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黄金堂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丰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丰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3元,减半收取9316.50元,由上诉人武汉丰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朝晖 审 判 员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孙 峻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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