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鑫化工有限公司
李水清
王世杰(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
恩施济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李建华
袁声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李锦平(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
恩施自治州农药厂
张珂(湖北方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中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厦区金口街五里提85号。
法定代表人李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水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世杰,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济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凤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文大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建华,恩施州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袁声培,男,生于1944年3月11日,系济隆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3号。
法定代表人胡其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锦平,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恩施自治州农药厂(以下简称州农药厂)。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后山湾高井河33号。
法定代表人胡业刚,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珂,湖北方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中鑫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济隆公司、州科技局、原审第三人州农药厂兼并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学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家清、代理审判员朱华忠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水清、王世杰,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大山,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袁声培,州科技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锦平,州农药厂的法定代表人胡业刚、委托代理人张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上诉人中鑫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不属新证据,且证人未出庭作证,不应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亦不属新证据,且形式要件缺乏,亦不应采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济隆公司与州科技局签订的州农药厂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州农药厂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州科技局是其主管部门,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六条 的规定,州科技局有权行使州农药厂的出租权。且租赁合同签订后,州农药厂法定代表人胡业刚参与了除农药生产“三证”使用权以外的财产移交,胡业刚还在移交清单上签了字。因而,济隆公司与州科技局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济隆公司要求州科技局继续履行合同应予支持。中鑫公司上诉称济隆公司不具备农药生产资格,并以此主张二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中鑫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鑫公司与州农药厂签订的兼并协议明显违背了州科技局要求中鑫公司承债式兼并州农药厂的意见,损害了国家利益。且以兼并为名非法转让农药生产“三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故中鑫公司与州农药厂之间的兼并协议无效,双方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各自返还给对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0元,其他诉讼费用8690元,均由上诉人中鑫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济隆公司与州科技局签订的州农药厂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州农药厂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州科技局是其主管部门,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六条 的规定,州科技局有权行使州农药厂的出租权。且租赁合同签订后,州农药厂法定代表人胡业刚参与了除农药生产“三证”使用权以外的财产移交,胡业刚还在移交清单上签了字。因而,济隆公司与州科技局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济隆公司要求州科技局继续履行合同应予支持。中鑫公司上诉称济隆公司不具备农药生产资格,并以此主张二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中鑫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鑫公司与州农药厂签订的兼并协议明显违背了州科技局要求中鑫公司承债式兼并州农药厂的意见,损害了国家利益。且以兼并为名非法转让农药生产“三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故中鑫公司与州农药厂之间的兼并协议无效,双方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各自返还给对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0元,其他诉讼费用8690元,均由上诉人中鑫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任家清
审判员:朱华忠
书记员: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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