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北部组团特8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道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众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牌坊街31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众驰通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雷光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众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汉众驰通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照银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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