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沌口街洪山村。
法定代表人:尚培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乔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马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武,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久社区134栋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樊。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王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书记员: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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