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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海绿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东海绿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B栋25层。
法定代表人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琼,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川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东海绿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军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贤林、人民陪审员朱永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东海绿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令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州市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棉纱60吨,单价为16915元/吨,合同总价为1014900元,同时根据此合同约定原告方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方应于2015年11月1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棉纱28吨,单价为16915元/吨,合同总价为473620元,同时根据此合同约定原告方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方应于2015年11月13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两份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均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供货义务,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和2015年10月16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收货确认书,两份确认书均载明收到60吨棉纱,其中被告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中60吨棉纱庭审时原告自认应为书写错误,实际交货应为28吨棉纱。被告两次收货后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的义务,共欠货款1488520元。现原告以被告拒付货款、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本院,酿成此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是引起该诉的主要原因。对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852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此系因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州市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东海绿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88520元及利息(其中货款10149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0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货款47362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3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196元,由被告荆州市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军辉 审 判 员  王贤林 人民陪审员  朱永芝

书记员:任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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