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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与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某物流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阳光海岸7幢三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835438-9。
负责人毛在元,东某物流江夏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平。
被告毛某。
委托代理人刘五洲,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咸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605239-4。
负责人杨建林,人保咸宁市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某物流江夏分公司诉被告毛某、人保咸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东某物流江夏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某物流江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毛某、人保咸宁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朝武

书记员:肖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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