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亚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伟、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可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黄冈亚坤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冈亚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冈亚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冈亚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上诉人黄冈亚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饶贵芳 审 判 员 郑 蕾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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