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霞
刘鑫(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常青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鑫,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某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周某某庭外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周某某庭外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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