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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方祥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汉东方祥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何家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86620744G。
法定代表人:尤玲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20943U。
法定代表人:蔡新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东方祥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予以担保。2018年7月19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方祥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船重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东方祥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 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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