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洪长华(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金某建设工程公司
莫邦月
原告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清,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长华(特别授权),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金某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荆州市金某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邦月,荆州市金某建设工程公司职员。
2015年11月12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金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6日原告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金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金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武汉东某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启国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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