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越秀·星汇君泊A单元10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蕊(特别授权代理),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丹(特别授权代理),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李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鄂0102财保33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龙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980号馨都雅园2栋1单元9层1室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申请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龙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980号馨都雅园2栋1单元9层1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冯海
书记员: 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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