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淑芸,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风波,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陈世月,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黄某自愿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金美 审判员 陈继高 审判员 孙 兰
书记员:胡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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