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三迪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110号银洲商城7层A06号、A07号。
法定代表人:罗孝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原告武汉三迪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迪公司)与被告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娅菲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菲、被告娅菲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陵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13日,本院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在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2016年10月17日,被告向本院提供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查封了担保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7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813元,共计4479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脑平缝机、电脑双针车等货物。2015年2月3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结算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三迪公司与被告娅菲特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且被告已经接受了该货物,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被告尚欠417100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按照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标的的3%,即30813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才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三迪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7100元及违约金30813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9元,财产保全费2760元,由被告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硕 人民陪审员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书记员:邱梦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