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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维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文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三维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A座2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伟,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系武汉三维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文华,男,土家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袁伟,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系武汉三维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洲,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再审人武汉三维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文华因与被申请人张保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鄂民申字第0046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武汉三维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文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伟、章庆文,被申请人张保洲的委托代理人黄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张保洲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80669.92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张保洲在第一次起诉时诉状中要求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80669.92元。原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被告退还工程款287538.97元。本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张保洲在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仍是要求原审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80669.92元。而原审重审后的判决,仍然判决退还工程款287538.97元,原审判决判非所请,且二审予以维持,故原一、二审判决明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韩晓琼
审判员 赵国文
审判员 黄琼

书记员: 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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