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模具工业园A30-2。
法定代表人:蔡通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阳,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罡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罡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武汉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照银
书记员: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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