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第3幢A单元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洪汉伟,4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太华,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锐,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商恒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206M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春阳。
原告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商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2018年4月18日,原告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65元,由原告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燕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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