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万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卓刀泉村绿汀雅境12幢1单元9层01号。组织机构代码:78933153-5。
法定代表人:胡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博,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某小某雅苑小区7号楼工程项目部。
代表人:张校平,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某小某雅苑小区7号楼工程项目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万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某小某雅苑小区7号楼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某小某雅苑小区7号楼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武汉万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建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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