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廖家堡汉江春苑第2栋2单元3层1室。法定代表人:李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武兵、胡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烟草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谋,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启波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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