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廖家堡汉江春苑第2栋2单元3层1室。
法定代表人:李游,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武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照银
书记员: 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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