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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6号华城广场1栋3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梅继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松,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王家墩8号。
法定代表人:杜文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水桥、张琴,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盛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11号10层11、12号。
法定代表人:姚剑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盛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盛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10元由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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