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
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武某某
龚万彤(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
被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万彤,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于1984年承包了辛立庄镇刘家店村土地7.6亩,并签定了承包合同、后经法庭调查,原告当庭所陈述争议承包地的四至与本院实际调查情况不符,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亦不能证实该地块的权属情况,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承包地的四至情况。上述事实有本院对辛立庄镇刘家店村村民刘建国、李自山的询问笔录在卷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属地块的使用权权属及四至不明,应当先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于1984年承包了辛立庄镇刘家店村土地7.6亩,并签定了承包合同、后经法庭调查,原告当庭所陈述争议承包地的四至与本院实际调查情况不符,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亦不能证实该地块的权属情况,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承包地的四至情况。上述事实有本院对辛立庄镇刘家店村村民刘建国、李自山的询问笔录在卷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属地块的使用权权属及四至不明,应当先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克功
书记员: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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