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恒,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柳汉桥。
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阳民三初字第0019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黄玮
书记员: 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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