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桂兰
周力(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武军
张某某
朱学慧(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武家庄村,现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武家庄村,现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许家庄村,现住。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慧,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桂兰、武某某、武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某某及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武桂兰、武某某、武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承包土地。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与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户主为武兵”实际上,在庭审中上诉人已明确指出,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武兵”明显是将当时仍然健在的户主“武佃甲”名字涂改后添加的。
而当时武兵并非户主,其妻子被上诉人张某某也非承包经营户户内成员。
因此,武兵、被上诉人张某某没有户主“武佃甲”授权,无权变更经营户户主,无权签署涉案土地承包合同。
“武佃甲”是实际上的经营户户主。
二、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用益物权”。
被上诉人张某某一人独占涉案土地,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民事权利。
三、原审人民法院的文书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一、合同书上当事人武佃甲改为武兵,是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是改的,是由于作为父亲身份的武佃甲年岁较大,合同期限较长,用年轻的家庭成员承担户主是一个自然习惯,无需授权处理,更不需要不在该户籍登记的其他家庭成员表任何态度。
现在武兵意外身亡,提出了改为武兵正确与否,如果武兵没有身亡,是不是就不提该问题了,而且改武兵的是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是改的,至今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显然有点时过境迁。
二、土地经营权是以合同约定取得的,被上诉人张某某是该家庭的主要成员,代表家庭取得土地经营权,上诉人称“张某某一人独占涉案土地”与事实不符。
三、原审法院的文书适用问题,是程序问题,与案件实体无关。
四、本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也不适用继承法调整,所以认为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桂兰、武某某、武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分割涉案土地11.0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1年,武佃甲承包了本村武家庄村生产队承包土地,计:石庄洼4.6亩,水泉良4.3亩,东良1.5亩,自留地2.15亩。
当时其家庭成员有:武佃甲、武桂兰、武某某、武军、武兵。
二轮土地承包,被告张某某与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户主为武兵,继续承包原有土地。
之后上述土地一直由武兵经营耕种。
2008年,武兵因交通事故死亡。
土地继续由武兵之妻被告张某某耕种。
2010年武佃甲去世。
武佃甲与武桂兰系夫妻,武某某、武军、武兵系武佃甲和武桂兰的子女。
武兵与被告张某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是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是农户中的某个成员。
故三原告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是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二轮土地承包延续一轮土地承包,涉案的承包土地的家庭户仍然存在,该土地已由人民政府确权,故本案不属于土地确权纠纷,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属于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应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是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二轮土地承包延续一轮土地承包,涉案的承包土地的家庭户仍然存在,该土地已由人民政府确权,故本案不属于土地确权纠纷,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属于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应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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