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
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王某甲
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朝君、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年××月双方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双方生女儿王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常发生争执。2013年农历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在本院询问王某丙时王某丙表示愿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并生育女儿,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该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原告与前夫生有其他子女,被告只生育王某丙一个女儿,且在本院询问王某丙时,王某丙表示愿随被告生活,故依法女儿王某丙应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庭外原被告对共同财产处理事项已达和解解决,本院不再处理。被告其他主张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5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儿王某丙由被告王某甲直接抚养,原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甲非婚生女儿王某丙抚养费109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并生育女儿,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该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原告与前夫生有其他子女,被告只生育王某丙一个女儿,且在本院询问王某丙时,王某丙表示愿随被告生活,故依法女儿王某丙应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庭外原被告对共同财产处理事项已达和解解决,本院不再处理。被告其他主张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5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儿王某丙由被告王某甲直接抚养,原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甲非婚生女儿王某丙抚养费109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长:赵会明
审判员:陈志明
审判员:刘彦花
书记员: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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