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馆陶镇安静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名县营镇乡何庄村人,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北大街33号。
主要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洁
书记员:宋立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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