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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临漳县杜村集乡杜村集村人。
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磁县高臾镇兴善村人。
委托代理人赵辉,男,磁县高臾镇兴善村人,系被告弟弟。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赵某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交纳713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苏旗

书记员: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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