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丙。

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被告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以其设定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被告张某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3、案件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与原告系同村关系,2016年1月10日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用于周转,并以二被告位于化稍营镇的商铺提供担保,被告张某丙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向原告借款6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偿还借款6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丙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张某丙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武某借款60万元。
二、被告张某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贵新审判员杜根审判员史俊英

书记员:姚 慧 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