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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
原告武某涛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武某涛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某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某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原告武某涛负担。
审判员 柳翠红
书记员: 闵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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