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耿敬文,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武某某与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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