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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耿敬文,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武某某与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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