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阳,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裘泱泱 何 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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