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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亚龙,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不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高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证据不足。本案应依照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综上,原审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且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导致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高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元,退还上诉人武某某。

审 判 长  边 坤 审 判 员  刘振影 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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