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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左涛云,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魏宝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童凯声

书记员: 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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